兰州历史违法用地受罚补证后可协议出让
兰州历史违法用地受罚补证后可协议出让
年2月29日,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兰州市贯彻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该实施意见于年1月28日市政府第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办公厅指出: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要认真遵照执行。
该实施意见旨在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推进土地市场建设。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21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在兰州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适用本实施意见;以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他项权利,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三条经兰州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下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一)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公告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二)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四)已出让、租赁土地申请改变用地规划条件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六)在划拨供应的建设项目中,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的配套项目,建设用地不能分割供应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供应; (七)对无法单独确定规划条件实施供应的城市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可以按规划部门批准的相邻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协议出让给该建设项目主体; (八)利用地铁站(场)、公共服务设施、交通枢纽等公共空间进行上盖物业或多功能立体开发利用的,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给已经取得交通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以协议方式取得的地铁站(场)、公共服务设施、交通枢纽等配套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自主开发为主,物业自持; (九)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 (十一)由于城市规划调整、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企业转型等原因,土地使用权人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国有承租工业用地补办出让,符合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十二)对因搬迁改造被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按土地使用标准为其安排同类用途用地; (十三)企业改制(破产、兼并、合并等)时,未纳入企业改制资产的生产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给改制文件确定的承接主体; (十四)采矿、采石、采砂、盐田等地面生产和尾矿堆放用地,鼓励采取租赁,也可协议方式出让; (十五)本实施意见发布前已形成的历史违法用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上已建成项目的,经行政部门处罚后,需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手续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十六)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手续,涉及出让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给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的土地使用者; (十七)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协议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前,应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询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书面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法出具规划条件、或明确表示不出具规划条件的建设用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用地现状办理出让手续。 第六条已违法建成的建设用地,用地现状占用城市规划绿地、道路等公共设施的,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后,按建设用地现状办理租赁手续,收取土地租金,每次租赁期不超过五年。 第七条协议出让建设用地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由土地评估机构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等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要求,进行土地估价并对土地估价结果独立承担责任。 土地评估报告必须履行国土资源部电子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 第八条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集体决策土地出让价款,并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案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下分层设立的,其取得方式和使用年期参照在地表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地下一层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对应用途楼面地价的20%收取;地下二层按地下一层标准减半收取;地下三层按地下二层标准减半收取,以此类推。 第十条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年6月1日印发的《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实施意见的通知》同时废止。 近期热点推荐:1万华在兰州马滩建写字楼比肩良志2投资2.5亿元三维数字产业联盟推广中心何时亮相?3兰州银滩国际中心你准备好了吗?4西部欢乐园改造项目将启助力兰州三滩发展5新闻说兰州商品房多到卖不完可为何价格不跌反涨?6兰州新区文商旅综合体年将大规模开建7雁滩再起科研基地甘肃紫光总部经济项目将开建!8用道路整治来拯救你我的“堵城”兰州!9期医院项目终于有了新动向点击右下角“写留言”跟小方进行互动吧!白癜风有哪些症状白癜风预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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