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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几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增多,兰州市房管局于近日发布了关于购买商品房风险提示和买卖二手房风险提示,现将主要内容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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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房风险提示

为有效保障广大市民在购买新建商品房过程中合法权益,避免遭受财产损失,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特别提醒您,请务必在购房、缴款时提高警惕,并注意以下事项:

1

请仔细核对查看证件是否齐备

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具备合法要件,并在销售现场公示,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兰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商品房共用部位明细表、商品房预售方案、商品房预售合同、各幢房屋销控表、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牌、以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

2

请明确楼盘信息慎重缴纳定金

明确购房目的,考虑自身支付和承受能力,对拟购房屋的规划用途、配套设施、主体结构、户型朝向、销售价格等进行全面了解和判断,不要轻信开发企业宣传资料及销售人员口头承诺。同时,购房人应明确“定金”是履行购房合同的担保,一经交付便产生法律效力,请慎重缴纳。

3

请确定购房合同是否网签备案

商品房合同签订实行网签备案制度,即购房人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登录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共同在线签约并打印合同,双方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合同。

需要注意:对于合同中非格式化内容(有下划线)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尤其是补充协议内容,请购房人一定认真阅读,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4

请认真查验预售许可原件

在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应当查验项目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若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请购房人不要购买,避免上当受骗;若项目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放心购买预售许可证记载的准予销售的房屋。

5

请自觉主动配合资金监管

自年4月1日起,兰州市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目的是为了防止开发商将预收款项挪作他用或圈钱跑路等情况发生,有效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预售许可开始,至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为止。《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标注资金监管银行及开设账户,请购房人核对后主动将需缴纳的房款全部存入资金监管账户。

买卖二手房风险提示

为有效净化房地产交易大厅秩序,保障广大市民在买卖房屋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即日起,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对房地产交易大厅长期存在的“非法中介”进行全面清理,并于12月1日起仅为自行成交的买卖双方提供合同网签备案及免费协助服务业务,对所有中介代理的房屋交易,市房管局交易中心将一概不予备案网签。特别提示广大市民,请在买卖房屋过程中务必注意以下事项:

一请选择合法经纪机构委托代理

在买卖房屋过程中,请选择证照齐全的合法中介经纪机构为您提供居间代理服务,不要委托证照不全的非法中介经纪机构,凡非法中介经纪机构代理的房屋交易,市房管局交易中心一概不予受理,请购房群众主动拒绝并远离非法中介机构。

同时,为便于房管部门对中介经纪机构进行监督,如您已经选择了合法中介经纪机构为您提供居间代理服务,请向工作人员如实说明,避免发生经济纠纷或上当受骗。

二请选择交易资金监管保障权益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能够起到房屋交易“支付宝”作用,有效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资金监管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部分中介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在居间代理过程中会误导购房人逃避交易资金监管,甚至要求买卖双方将交易资金打入中介指定账户,此举会导致购房人交易资金被挪用、占用等风险产生,提醒购房人切勿上当,以免造成钱房两空的后果。

三请不要购买无产权证明的房屋

凡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商品房、经适房、保障性住房、集资房、合同房、小产权房等按照法律规定一律无法上市交易,私下交易属违法行为,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请谨防中介经纪机构及经纪人打着低价销售的幌子、可以更名或办证的承诺等手段蛊惑您购买,提醒您切勿上当,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请仔细查阅相关文书慎重签字

房屋交易对于家庭或个人而言价值不菲,请您在交易前详查房屋情况,签字前仔细查阅各类证件、文书、协议等;通过中介经纪机构居间代理成交的,请您仔细阅读协议或合同条款,不要听信经纪人口头承诺,要明确约定各方责任和义务,慎重签订各类协议或合同,避免遭受财产损失。

五请确定交易合同是否网签备案

二手房交易实行网签备案,合法中介经纪机构均已在房管局指定门店开通在线网签端口,买卖双方可在已开通端口的中介经纪机构在线签订《存量房交易合同》;对于自行成交的房屋,买卖双方可前往兰州房地产交易大厅便民网签窗口在线签订《存量房交易合同》。

公安部日前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指出,禁止在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对于违法者,单位安装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安装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不得利用图像信息侵犯公民个人隐私

《征求意见稿》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等单位,对于系统设计方案、设备类型、安装位置、地址码等基础信息,以及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视频图像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于获取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泄露。

可能泄漏他人隐私场所禁止安装摄像头

《征求意见稿》指出,社会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当与居民住宅等保持合理距离。旅馆客房、集体宿舍以及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禁止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

视频图像信息用于公共传播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对涉及当事人的个体特征、机动车号牌等隐私信息采取保护性措施。

明令禁止买卖传播公共安全信息等行为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窃、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

二、破坏、擅自删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运行记录;

三、删改、隐匿、毁弃留存期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原始视频图像信息;

四、买卖和非法使用、复制、传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基础信息或者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

五、其他影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正常使用的情形。

不得违法强制要求建设视频采集系统

《征求意见稿》表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法强制要求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计、施工、维护单位以及设备的品牌、销售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安机关等部门在履行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职责时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个人违规安装摄像头最高罚款元

《征求意见稿》提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立即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单位安装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安装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兰州方程式、中新网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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