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交大博文学院恢复患癌女教师劳动关系,

年轻女教师刘伶俐不幸患上癌症,但在患癌之后却遭工作单位开除,并因此丧失了医保报销待遇,在与癌症抗争两年后不幸离世。她的境遇引发了社会极大同情,也引发了大家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   舆论所表现出来的对刘伶利遭遇的同情,也是出于一种“社会共同体”意识的自觉反映。作为人们眼中“体面风光”的大学教师,尚会遭遇这样的绝情对待,对于更多“普通”的职业者而言,自己的正常劳动权益又是否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无疑,刘伶利的不幸,所给出的是消极答案。   也因为此,“女教师患癌被开除”虽然首先激发的是人们道德上的愤慨,但其最终还是要落脚到法律上来。被开除后,刘伶利及其家人先后两次诉诸法律维权,涉事学校的开除决定在一审和二审中都被判为无效,判决书要求校方及时兑现刘伶利应有的待遇。然而,校方直到其去世都仍未依法履行法院判决。   即便赢得了法律的判决,也未能获得现实的权利保障,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更深层次的无力与荒诞。在劳动权益保障领域,这样的“执行难”问题其实并不鲜见,只是这次较为极端的案例,让我们更直观的看到其中的问题。都说法律是社会的最后一道底线,那么当这最后的“权利武器”都不能发挥实质作用时,遭遇权利损害的普通人又还能做什么?难道只能接受这样的“无奈”?   有人说,企业不养“闲人”,也没有义务养不为它创造价值的员工,这话听起来“残酷”,却似乎放之四海而皆准。然而,明确这样的“市场铁律”也不应该忽视这样一个底线条件:在现代社会,所谓的企业不养“闲人”,那也必须建立在最基本的劳动权益保障法律之上,企业并没有“任意”开除员工的自由。   说到底,刘伶利的遭遇,首先仍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问题。当法律不能帮助权益受损害者实现实质正义,又如何撑起人们的法治信仰?其次才是一个劳动权益保障的问题。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大背景下,如何确保不让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打折扣,不仅要建立更严格的劳动权益执法体系,劳动者权益的社会分担机制恐也需要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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