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工信委4干部玩忽职守,致1710万国 点击上方“甘肃日报”   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兰州市工信委)服务体系建设处原副处长郭某与两任处长马某、黄某及工信委原副主任孙某由于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专项补助资金万元被骗。7月22日记者获悉,兰州中院终审该案维持了一审法院对4人的“玩忽职守罪”的定罪。

  经查,郭某、马某、黄某、孙某四被告在任职期间未按相关规定或采取有效措施对甘肃金桥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担保公司)申报的年度至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情况汇总表》及所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核,便拟制、审签了兰非公发第4号《关于申报年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的报告》、兰非公法()74号《关于申报国家年第二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报告》、兰工信发展发()号《关于申报年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的请示》及兰工信服务发()号《关于申报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报告》,经与兰州市财政局会签后,予以上报,致使国家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万元被金桥担保公司骗取。其中由于郭某、孙某的玩忽职守行为,造成国家专项补助资金万元被骗;由于马某的玩忽职守行为,造成国家专项补助资金万元被骗;由于黄某的玩忽职守行为,造成国家专项补助资金万元被骗。案发后侦查机关从金桥担保公司追缴被骗取的国家专项补助资金共计万元。

  七里河区法院一审认为,郭某、马某、黄某、孙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国家专项补助资金万元被骗,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本案中金桥担保公司从国家骗取专项资金万元,是由相关人员加盖了皋兰县中心农村信用合作社甘南路分社公章,以及金桥担保公司经理李某某授意该公司工作人员程某某私刻伪造兰州市城关区张家园农村信用分社业务公章并加盖在虚构的贷款担保情况汇总表上所致,且提供不实的会计审计报告,是造成本案经济损失的直接原因,且市财政局、省工信委、专家评审委员会均把关不严,也是造成本案发生的原因之一,但四被告人未认真审核,未对申请贷款企业和个人进行走访核实,也未向银行进行核实,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专项补助资金万元被骗,四被告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鉴于本案已追回万元被骗资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一审以犯玩忽职守罪判决:郭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马某、黄某、孙某3人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宣判后,4人不服提起上诉。兰州中院一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本案危害结果的发生系多人多环节多行为等“多因一果”因素共同导致及二审阶段,被骗取的国家专项补助资金万元已全部追缴,结合4人犯罪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决,维持七里河法院对4人的定罪及对郭某、马某的处刑部分,撤销对黄某、孙某的处刑部分,判决2人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记者董子彪)

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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