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锦天城(重庆)合伙人李章虎律师团队作为主攻知识产权、法律顾问领域的律师团队,办理了一些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类案启示作用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案由,现筛选出10件已办结的案件供大家评析。

案例1:宜宾五粮液生态酿酒有限公司、重庆慧途商贸有限公司与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

锦天城(重庆)李章虎律师团队代理本案原告宜宾五粮液生态酿酒有限公司(简称:五粮液公司、原告)、重庆慧途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慧途公司、原告)。五粮液公司作为第号、第号“歪嘴”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人,与慧途公司共同在中国市场经营“歪嘴”品牌白酒。自年该品牌白酒上市以来,依靠其优良的品质、令人印象深刻的品牌名称、精巧的外形迅速占领了酒类市场,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并荣获众多奖项。

年初,五粮液公司经消费者投诉发现,市面上有商家擅自销售侵犯“歪嘴”酒商标权的白酒。该侵犯“歪嘴”酒商标权的产品为瓶身印制“徐歪嘴”、“徐歪嘴酒坊”作为瓶身标识部分,完整包含涉案商标“歪嘴”,且没有赋予任何新的含义,仅在字体上有略微不同。瓶身标记有“贵州茅台集团”文字及图形商标,瓶身与瓶盖均标注有“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为“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镇”,该地址与茅台酒厂(集团)习酒公司生产的其他酒生产地址及该公司注册地一致。

据此,原告认为被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茅台习酒公司”)生产、销售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与五粮液公司“歪嘴”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涉案产品与“歪嘴”酒同属白酒,使得消费者产生了误认和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后原告即刻与茅台习酒公司进行接洽沟通,对方承诺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然而年原告发现茅台习酒公司以及经销商未停止其涉嫌侵权行为,在四川、重庆等地区市场上仍有大量侵权产品在销售。故此,原告以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且支付赔偿以及合理维权费用元;二审阶段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1、此案双方当事人均为国内知名酒企,案件的诉讼过程和裁判结果在行业内引发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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