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政府办公厅12周岁以下禁止租用公共
商报讯(首席记者丁炜娜实习生张红)为规范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维护公共自行车承租人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市民提供环保、便捷、优质的公共自行车出行服务,兰州市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了《兰州市公共自行车租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12周岁以下的市民不允许租用公共自行车。 现状:日均租车次数6万余次 自从年6月30日投入运营以来,兰州的公共自行车逐渐融入了市民的生活,成为了低碳、绿色、方便出行的好帮手,也是兰州街头一道道靓丽的风景线。一年多来,辆公共自行车穿行在兰州市的大街小巷,随着市民不断加入骑行大军,城市的交通环境、空气质量也随之改善。记者从兰州市公共自行车公司获悉,公共自行车投运初期日均最高租车次数2万余次,如今日均租车次数已上升至6万余次,缓解城市交通压力的成效显著。此次兰州市政府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兰州市公共自行车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目就是为了规范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维护公共自行车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车辆丢失24小时之内须去报失 兰州的公共自行车租用遵循自助服务、随租随用、限时免费、通租通还的原则。根据要求,兰州市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负责本市公共自行车租赁服务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经营,并应当具备:有经过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性能安全的公共自行车,并定期检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设置标志和形象统一、停车和租用设施完备的公共自行车租车服务网点;兰州市民卡可作为兰州市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支付工具等要求。《办法》对承租人也提出了相应的规定,首先是年龄应当在12周岁以上;其次应具有熟练的自行车骑行能力。同时16周岁以下的承租人,应当在成年人监护下骑行。 公共自行车在租车时发生丢失怎么办?《办法》规定,承租人丢失所租用的公共自行车时,应当立即报警并拨打公共自行车运营单位热线电话,并在车辆丢失的24小时内携带租车IC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公共自行车运营单位正式报失。公共自行车报失后,公共自行车运营单位按程序中止租车手续,结清租车资费,并给承租人出具遗失凭证。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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