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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经济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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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违约责任:

(1)一方违约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则按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办理: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各方均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实现合同的,应当共同采取措施解决。

(2)双方均违约的,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a.守约方要求终止合同时,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请求;如另一方有正当理由不同意终止合同的,可以解除合同。

b.非守约方的任何一项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非守约方的一些违规行为使合同不能执行的,非守约方有权以后来者不承认为由解除合同。

2、侵权责任:

(1)侵犯人身权:

1侵害身体权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健康权、生命权、姓名权及名誉权和荣誉权等;其中健康权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药费、误工费和护理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用等。

生命权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用和丧葬抚恤等。

2侵害姓名权和名称专用权的损害赔偿责任为:被侵权人除要求停止侵害外,并有权要求加害人支付精神损失费(数额由双方协议)。

3侵害名誉权和隐私权益的损害赔偿责任是: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停止侵扰、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民事权利。

(2)侵犯财产权:

1财产所有权受到非法限制或妨害时的法律后果为:被侵权人有权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补偿;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获得其他保护。

2财产使用权受到非法限制或妨害时的法律后果为:被侵权人有权排除妨碍或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补偿;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得到其他保护。

(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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