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中小学生人身安全,兰州拟出台中小学
10月28日,兰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审议了《兰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在2小时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学校应在1小时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在1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派人指导、协助事故处理。 《条例(草案)》规定,学校因管理不到位等12类因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如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安全要求;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药品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等。 针对不可抗力自然因素造成伤害,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条例(草案)》中规定,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造成的;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学生自杀、自伤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课、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同时,学生患有特定疾病未告知学校发生意外,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例如,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等而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学生或者学生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记者 邵其珍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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