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4·12”聚餐饮酒事件的情况通报

年4月12日,兰州市七里河区卫健局宣教中心干部高X众通过其单位办公室主任杨Ⅹ宏,联系高X珠等人相约晚间在兰州市七里河区瓜州路“今X斋”茶楼聚餐饮酒。席间,聚餐人员发现高X众饮酒几杯后,脸色苍白,身体不适,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待急救人员赶到时高X众已死亡。

事发接警后,建兰路派出所、公安七里河分局技术大队警察医院现场,将涉及相关人员全部带回调查,并对“今X斋”茶楼进行了现场勘查,调取查看了监控录像。经调查初步结果如下:高X众等人于4月12日下午19时至19时30分许,开始聚餐饮酒,至21时30分许,高X众突发身体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此期间,高Ⅹ众饮酒大约二两左右,血液检测指标为30.26毫克每毫升,聚餐期间未发生争吵和打斗行为。

4月17日,小西湖派出所、公安七里河分局刑侦技术大队、分局治安大队联合向高Ⅹ众家属通报了事件调查经过并告知其家属,进一步查明死亡原因需要病理解剖的情况。高X众家属称需要商量是否进行病理解剖,截止目前一直未向公安机关提出病理解剖申请。

事发后,七里河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区卫健局全力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核实及善后处理工作。目前,7名聚餐当事人与死者家属正积极协商解决善后事宜。

兰州市七里河区委宣传部

年4月20日

天气越来越热,大家的夜生活也丰富了起来,朋友聚会,喝酒助兴自然少不了。在这里5妹给大家提个醒,聚会喝酒有4种行为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全国多地法院就办理过多起因聚会饮酒引发的赔偿案件,快来了解一下吧!

聚会喝酒后骑摩托车

男子出事故身亡

聚会喝酒后骑摩托车男子出事故身亡

年5月1日晚,原告的家人陈某和两被告(陈某的朋友)在一起小酌。当晚喝了数瓶啤酒的陈某从被告于某家中出来后,就骑着二轮摩托车去上夜班了。结果就出事了……

  经鉴定,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了每百毫升毫克,同时还超速行驶,被交警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陈某家属认为,两被告是陈某的朋友,明知当晚陈某要去公司上夜班,仍和陈某一起喝酒,并且在陈某喝醉酒后,没有尽到提醒义务,任由陈某酒后骑摩托车出去,有过错。

福建厦门同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陈某作为一个成年人明知道自己需要上夜班,还去朋友家喝酒,并且在酒后驾驶摩托车超速行驶发生事故,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对此,其应当承担90%的责任。

  两被告作为同饮者,没有将死者安全送回家,放任死者酒后驾驶摩托车,没有尽到生命安全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10%的责任。最终一审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陈某家属14万多元的损失。

男子醉酒死亡

同饮者赔偿

  一家职业培训学校负责人陈某在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饭店设饭局,宴请周某、孟某等8人。周某不胜酒力酒醉不醒,次日早晨,周某被发现因酒精中毒死亡。

  周某家人随后将该培训学校及参加饭局的7人全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周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定,周某作为成年人,对酒精中毒死亡负主要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的70%。组织饭局者陈某承担20%的责任,其余6名参与人共同承担剩余10%的责任,共计赔偿周某各项费用3.5万余元。

聚会喝酒4种行为

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有4种行为同桌饮酒者,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喝酒助兴虽好

但不可贪杯,不要任性劝酒!

更不要酒后驾驶!

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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