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
北京治白癜风比较好的医院 https://jbk.39.net/yiyuanzaixian/bjzkbdfyy/jzpj/ 来源:证券时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于年12月28日签署《金融服务协议》,该协议于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续签为期三年的《金融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根据本协议,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向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内的相关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结算、存款、信贷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业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协议有效期内每一日公司及子公司向财务公司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包括应计利息及手续费)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有效期内每一日公司在财务公司最高未偿还贷款本息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结算服务按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收取费用。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公允的市场条件,不会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可进一步降低资金运营成本,提供资金运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与财务公司于年12月28日签署《金融服务协议》,该协议于年12月31日到期。为进一步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续签为期三年的《金融服务协议》。根据本协议,财务公司将在其经营范围内根据公司要求,为公司提供结算、存款、信贷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业务。财务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截至目前,公司及其子公司最近12个月累计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合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且超过3,万元,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届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截至年9月30日,公司存款余额90,.49万元,其中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1,.96万元,占比1.45%;流动性贷款余额0万元,票据余额3,.01万元。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关系介绍 财务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根据《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嘉 注册资本:,.84万元 成立日期:年08月23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761K 主要办公地点: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35号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投资;股票投资以外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即期结售汇业务;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35.04%股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截至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44亿元,所有者权益36.26亿元,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82亿元,净利润1.25亿元。 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独立于财务公司。财务公司资信状况良好,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签署双方 甲方: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内的相关子公司 乙方: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二)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服务、结算服务、贷款服务、票据贴现服务、买方信贷及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的财务公司可从事的其他业务,具体业务如下: 1.为甲方提供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 2.为甲方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3.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甲方票据的保管及票据池相关业务(具体以双方签订的票据协议为准),并且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的票据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4.为甲方办理资金结算及收付; 5.吸收甲方的存款; 6.为甲方提供贷款; 7.为甲方办理甲方产品的买方信贷、消费信贷; 8.在财务公司取得外汇管理局批准可提供结售汇服务的前提下,为甲方提供即期结售外汇服务; 9.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服务价格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具体为: 1.关于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乙方吸收甲方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下限,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亦不低于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 2.关于贷款服务 乙方向甲方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利率上限,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亦不高于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同种类贷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 3.关于结算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为甲方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不高于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关于其他服务 乙方为甲方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亦不高于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四)交易限额 甲乙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甲方与乙方之间进行的存款、贷款金融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监控实施该等限制。相应限制具体如下: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有效期内每一日甲方向乙方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包括应计利息及手续费)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有效期内每一日甲方在乙方最高未偿还贷款本息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 3.乙方根据甲方需要提供的其他中间业务服务,以双方约定为准。 (五)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加盖公章并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后生效,有效期三年。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于年12月28日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终止。 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 3.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4.因国家新法律或政策颁布或对原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等导致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六)双方的承诺 1.甲方的承诺 (1)甲方依照本协议在与乙方办理具体金融服务时,应提交真实、合法、完整的资料和证明; (2)甲方使用乙方业务系统,应严格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并对获取的相关资料和密钥承担保密及保管责任; (3)甲方同意在其与乙方履行金融服务协议期间发生任何重大变化时,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或控制权的变化,应及时通知乙方。 2.乙方的承诺 (1)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并根据甲方实际需要为甲方设计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2)乙方配合甲方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将于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a.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b.发生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c.乙方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d.乙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e.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五章监督管理及第六章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的相关规定的情形; f.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g.乙方被相关监管部门责令进行整顿; h.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乙方出现上述情形,甲方将及时启动相关风险处置预案,乙方承诺将及时提供相应信息并采取措施或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消除上述风险因素,对于甲方按风险处置预案程序采取的措施,乙方应予以配合和支持。 (4)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风险评估,并定期出具风险评估报告,乙方承诺根据甲方要求提供进行风险评估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主要财务经营指标及财务报告等,乙方的年报应当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乙方保证甲方在本机构存款的安全性、独立性和保密性,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各项业务的开展均为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 (6)乙方承诺对按照甲方意愿提供的票据、结算等服务的及时性、有效性,并就相关业务开展情况及时通知甲方。 (七)争议解决 1.凡因签订及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双方应协商解决。 2.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原告方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履约安排 财务公司为年8月23日由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合法持有《金融许可证》并持续有效。财务公司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公司与财务公司在签署合同后,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四、风险评估及控制 (一)风险评估 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对财务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并定期出具风险评估报告,财务公司承诺根据公司要求提供进行风险评估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公司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主要财务经营指标及财务报告等,财务公司的年报应当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风险控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财务公司将于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1)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2)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3)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4)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5)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五章监督管理及第六章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的相关规定的情形; (6)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7)财务公司被相关监管部门责令进行整顿; (8)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财务公司出现上述情形,公司将及时启动相关风险处置预案,财务公司承诺将及时提供相应信息并采取措施或根据公司的要求及时消除上述风险因素,对于公司按风险处置预案程序采取的措施,财务公司应予以配合和支持。 五、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有利于公司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有利于通过安全、高效的财务管理服务,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财务管理水平和资本运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良性发展。财务公司从事的非银行金融业务属于国家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受到国家监管部门的持续、严格监管,同时在金融服务协议中明确制定了风险控制及风险预警机制以保证公司的资金安全。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及未来业务规划确定的,根据金融服务协议约定,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同时,公司向财务公司存入的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及财务公司向公司授出之每日最高未偿还贷款结余,也是依据公司与商业银行发生的存贷款业务的历史数据及业务发展需要确定。财务公司在《金融服务协议》中保证公司在财务公司资金的独立性,因此,不会对公司资金的独立性造成影响。该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六、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一)审议情况 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杨艳辉、易璐璐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符合公司日常经营发展需要,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业务资质,其基本财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公允,交易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金融服务协议》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将《关于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三)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1.公司本次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资金配置能力。《金融服务协议》相关内容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本次涉及关联交易公允合理,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负面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在业务、人员、财务、资产、机构等方面独立,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亦不会因此对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形成依赖。3.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资金配置能力。本次涉及关联交易公允合理,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负面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七、中介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丰科技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本次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就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资金配置能力,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亦不会导致公司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保荐机构对华丰科技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二)《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12月12日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华丰科技公告编号:-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鉴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团队已整体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分立并被拟变更的会计师事务所吸收合并,经综合考虑,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聘请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大华国际”)为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大华进行了事前沟通,并征得其理解和同意。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名称: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年12月8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 首席合伙人:杨雄 截至年12月5日,北京大华国际合伙人37人,注册会计师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52人。 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2,.77万元,审计业务收入为1,.59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0万元。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0家。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0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上年度年末数:.35万元;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万元,拟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亿元。北京大华国际计提的职业风险金余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北京大华国际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0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期间有11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自律监管措施13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李政德,年4月成为注册会计师,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年12月开始在北京大华国际执业,年拟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4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李雪健,年10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年4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年9月开始在北京大华国际所执业,年拟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0家。 拟安排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辛庆辉,年5月成为注册会计师,年11月开始从事审计工作,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年12月开始在北京大华国际执业,年拟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数量5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北京大华国际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关于年年度审计费用,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依审计工作量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3年(年-年),此期间大华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责,公允独立地发表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报表及内控情况,切实履行财务审计机构应尽的责任,从专业角度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鉴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团队已整体从大华分立并被拟变更的会计师事务所吸收合并,经公司审慎评估和研究,并与大华、北京大华国际友好沟通,公司拟改聘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是考虑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及整体审计的需要,不存在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工作安排、收费、意见等方面存在分歧的情形。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北京大华国际、大华进行充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已知悉本次变更事项且对此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一一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规定,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北京大华国际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进行了审查,认为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能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需求,并同意将《关于变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能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需求。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充分恰当,变更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制度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变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请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年度的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年12月11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将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变更为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该议案同意票数为9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0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监事会同意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五)生效日期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12月12日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华丰科技公告编号:-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新增及修订 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年12月1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因合并部分条款导致后续各条款序号及条款内容中的索引序号调整的,将在《公司章程》中依次调整,公告不再赘述。除修改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章程》修订后的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事项。 二、新增及修订部分管理制度的相关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其中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尚需提交公司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特此公告。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12月12日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华丰科技公告编号:-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年12月11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年12月8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 监事会主席王道光先生主持会议,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及监事出席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监事审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通过《关于变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监事会同意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表决情况: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通过《关于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资金配置能力。本次涉及关联交易公允合理,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负面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表决情况:赞成票: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关联监事王道光先生已回避表决。 (三)通过《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表决情况: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年12月12日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华丰科技公告编号:-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年12月2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年12月28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三江大道号华丰科技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年12月28日 至年12月2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于年12月11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年1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2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长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电子军工集团有限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 年12月26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登记地点: 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三江大道号,董事会办公室。 (三)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至公司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至公司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至公司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至公司办理登记。 3、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执行事务合伙人资格证明至公司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持本人身份证、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至公司办理登记。 4、股东可按以上要求采用信函或电子邮件(发送至security huafeng. 六、其他事项(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蒋道才 联系- 邮箱 通讯 (二)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 现场办理签到。 (三)本次现场会议出席人员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12月12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年12月28日召开的贵公司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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