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参考(年11月17日)

●李克强11月1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关于进一步完善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银行托管及协议银行验资制度的通知

●甘肃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我省38个项目亮相“高交会”

李克强11月1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月1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的脱贫攻坚、教育脱贫、生态环境保护三个补“短板”的规划。

会议指出,打赢脱贫攻坚战,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有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补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最突出“短板”、迈向共同富裕。要坚持精准扶贫脱贫与整体推进相结合,以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为重点,加快实施一批增强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的重大工程,破解发展瓶颈制约,确保实现年脱贫攻坚目标。一要建立健全产业到户到人的精准扶持机制,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农民合作组织、龙头企业作用,因地制宜发展农林、旅游、电商等,推动每个贫困县、乡、村形成特色产业和拳头产品,开展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让贫困户分享产业发展红利。二要加大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百万公里农村公路、小型水利、农村危房改造、农网改造升级、网络通信扶贫等工程。三要有序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结合新型城镇化,统筹推动安置区配套设施、公共服务等建设和产业发展,确保搬迁户就业有渠道、收入有提高。四要做好贫困地区养老、医疗、教育等基本民生保障,尤其要通过深化医改、加大健康扶贫力度,解决好贫困家庭因病致贫返贫问题。五要加大财政、投资、金融、土地等政策扶持,创新政府购买服务、东西部扶贫协作、企业和社会组织帮扶等机制,形成推动脱贫奔小康的合力。

会议通过教育脱贫攻坚五年规划,确定:一是整合存量财政资金,支持各地改善贫困县义务教育突出“短板”。特岗计划优先满足贫困县需要,国培计划优先支持贫困县乡村教师校长培训。二是完善对贫困家庭学生的教育资助体系。将营养改善计划试点范围扩大到全部贫困县,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逐步对贫困家庭学生接受中职教育实现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补助政策全覆盖。三是重点支持贫困地区每个地级市(州、盟)至少建设好一所符合当地发展需要的中等职业学校。实施职教圆梦计划,协调国家示范和重点中职对就业前景好的专业单列计划面向贫困家庭子女招生,让贫困学子掌握实用技能,脱贫致富、服务家乡。

会议指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国家重大战略,也是人民群众迫切期盼。会议通过《“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了以下任务:一是强化源头管控。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完善环境标准和技术政策体系,淘汰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工艺、设备和产品,发展资源节约循环利用关键技术和生态治理修复成套技术,加快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二是大力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对重点地区、流域、行业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加快实施一批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程,开展造纸、建材等15个重点行业治污减排专项治理,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综合整治农业面源和畜禽养殖等污染。推进重点区域和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三是强化重金属、危险废物、有毒有害化学品等风险全程管控。四是完善企业排放许可、排污权交易、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建立多元化、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强化环保督察执法,适时开征环境保护税,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打造绿色金融体系。建设美丽中国。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来源:中国政府网)

关于进一步完善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银行托管及协议银行验资制度的通知

甘工信发〔〕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工信委,兰州银行各市、州分行:

为进一步完善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银行托管及协议银行验资制度,拓宽合作银行范围,经我委研究,新增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各分支行)作为我省融资担保机构新设、增资验资的协议银行及注册资本金托管的协议银行(以下简称协议银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托管工作

(一)认真落实文件精神。根据《甘肃省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银行托管暂行办法》(甘政办发〔〕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1),《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银行托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甘工信发〔〕号)精神,年6月30日前全省辖内所有融资担保机构均需按《暂行办法》规定比例及标准进行托管,全面完成注册资本金托管工作。两个文件对工信部门及协议银行做好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托管工作做出了具体要求,工信部门及协议银行要按相关要求认真落实。

(二)切实承担监管责任。协议银行要切实承担起托管资金监管责任,认真做好辖区内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托管工作。首先要深入学习文件精神,深刻领会监管思路。各级协议银行要深入贯彻《暂行办法》,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务必使其熟练掌握托管工作,尤其要深入理解托管比例、具体托管金额、托管程序、托管资金的使用及支付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其次要严格遵照《暂行办法》规定,确保托管落到实处。各级协议银行在执行注册资本金托管工作时务必遵照《暂行办法》规定,不得随意核定托管比例及具体托管金额,同时要严格按照托管程序,并按相关要求监督好托管资金的使用及支付管理,确保托管落到实处;再次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协议银行要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合规开展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托管业务,不得发生托管资金流出、托管资金不实等情况。各级工信部门对未能有效履行托管职责的协议银行取消其验资托管资格。

(三)严格遵守托管协议。融资担保机构与监管部门、协议银行三方共同签订《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托管协议》(模板见附件2),三方可适当修改但主要内容应与《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一致。协议银行务必落实融资担保机构托管注册资本金收益最大化及对小微企业、“三农”、“双联”银担合作担保贷款2%的风险承担,且不得在放贷时直接扣除,也不得以其它方式提前收取。

二、融资担保机构协议银行验资工作

协议银行按照监管要求承办新设及增资融资担保机构验资资金的开户、缴存、划拨及监管工作,并向工信部门提供查询服务,具体程序如下:

(一)验资开户。担保机构验资包括新设验资和增资验资两种,均需在协议银行营业机构开立验资临时账户。

1、新设验资时,担保机构股东向协议银行提交:担保机构全体股东同意省市工信委对其验资账户进行查询的授权书(见附件3)、“开立单位结算账户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担保机构是企业法人的,还需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担保机构是事业法人的,还需提交事业法人归口管理部门核发的登记证明。

2、增资验资时,担保机构须向协议银行提交:担保机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担保机构同意省市工信委对其验资临时账户进行查询的授权书(见附件3)、“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3、协议银行营业机构受理后建立客户基本信息,开立“人民币验资临时账户”,并将开立的验资临时账户状态设置为“只收不付”。

(二)缴存验资资金。股东将货币出资的注册资本金存入验资临时账户,协议银行营业机构审查资金是否来源于担保机构股东账户(不得由第三方代垫资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出资的金额为相关机构出具“验资询证函”。

(三)办理营业执照。担保机构持省工信委颁发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复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到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在登记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之前,协议银行及其验资临时账户所在营业机构要实时监控担保机构验资临时账户的资金,严禁支取。

(四)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对于新设担保机构,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办理、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信用代码证》,持上述证照和营业执照、机构印章等资料到人民银行办理《开户许可证》、开设基本存款账户。

(五)验资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新设担保机构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后,协议银行营业机构依据人民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将验资资金从验资临时账户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增资担保机构在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完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后,协议银行营业机构依据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将验资资金从验资临时账户转入基本存款账户。

(六)验资资金退还。担保机构设立或增资未被核准同意等情形,经省工信委同意,方可向银行申请注销验资临时账户并退回缴存验资资金,协议银行营业机构按出资的原路径退还机构投资人。

三、监管平台设立

为方便监管,融资担保机构在开立托管账户或验资账户的同时,必须签订融资担保机构账户查询授权书(见附件3)并根据监管部门提供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开通监控托管或验资账户变动的手机短信息或电子邮件服务,协议银行需密切配合工信部门做好监管平台的设立及维护工作,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年11月30日前,协议银行开发的专门用于监控担保机构托管和验资资金的网上在线查询系统正式投入运行,省市工信委利用协议银行在本单位设置的查询端,查询准入担保机构托管账户、验资临时账户及其它所有账户资金流水明细及余额信息。

四、工作要求

协议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凡参与虚假验资或知情放任的,一经发现,由主管单位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1.甘肃省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银行托管暂行办法

2.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托管协议

3.融资担保机构账户查询授权书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11月4日

(来源:甘肃省工信委网站)

甘肃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号

《甘肃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已经年1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林铎

年11月9日

甘肃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行为,保障重大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活动。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项目,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资金和政府设立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稽察的其他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稽察,是指对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全过程进行的监督检查以及项目后评价。

第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遵循依法监督、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协作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上级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稽察的项目进行抽查和监督。下级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配合上级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落实稽察整改事项。

第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不得向被稽察单位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违规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方式和电子邮箱等其他举报途径和方式,受理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和对稽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信息。

第八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投资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专项规划等执行情况;

(二)项目申报以及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三)政府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

(四)项目前期工作落实情况,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工程质量和进度,投资概算控制、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等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项目建设法人负责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等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六)项目竣工验收、投资绩效情况;

(七)参建单位在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招标代理等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履约情况;

(八)对项目进行后评价;

(九)跟踪监督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其他需要稽察的内容。

第九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稽察特派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按层级任命。

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时,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派稽察特派员并配备稽察工作人员组成稽察组。必要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专门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工作。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具有与稽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综合考量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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