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兰州市财政局《医院总会计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兰卫办发[]号)精神,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计委)决定面向全市公开医院总会计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岗位名称: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医院总会计师

招聘人数:2人,专业:财务管理

二、岗位职责

总会医院经济业务和运营管理工作,医院院长负责并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依据国家医院的经济管理工作,医院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严格履行《医院总会计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相关职责。

三、岗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操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无违法违规行为;

2.具备全面、扎实的医疗卫生行业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具备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决策能力、创新能力和财务管理能力;

3.身体健康,年龄要求在50周岁以下(年12月1日以后出生),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专业能力及工作年限要求

1.具有财经类专业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财经法规,精通会计、财务、审计、金融、税法等专业知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财经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并从事财务会计管理工作10年以上;

(2)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等管理工作不少于15年,担任经济管理部门主要领导职务3年以上;

(3)具有在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主管会计管理和财务管理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2.深入了解医疗卫生行业运行且具有财务会计工作经历的,具备财经类高级专业以上技术职务资格并通过国家和地方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组织领军人才培养计划考核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3.身体健康,年龄在50岁以下(含50岁),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符合《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发[]34号)、《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组发[]5号)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应聘总会计师。

1.违反法律法规、且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行政处分;

2.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单位重大经济损失;

3.对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负主要或者直接责任;

4.个人所负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岗位待遇

(一)总会计师由市卫计医院从事专职工作,不得兼任其他职务。总会计师医院签订聘任合同,聘期3年,期满后根据考核结果,可续聘、轮换续聘或解聘。

(二)所聘任总会计师不核编、不定行政级别。市卫计委委属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经自愿申报并选拔任用为总会计师的,其原岗位职级依照兰州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社会招聘人员不解决事业单位编制。

(三)总会计师薪酬(含绩效)医院同级别岗位平均薪酬水平执行,医院参照《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等四个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号)有关规定执行。总会计师的各医院根据相关政策标准予以缴纳。

五、报名方式

符合报名条件的个人可直接向市卫计委报名,并提供相关材料。报名人员须在市卫计委网站下载《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属医院公开招聘总会计师报名表》(附件),如实填写后,将表格电子版于年12月13日下午17:00前,发送至报名邮箱(lzswjw_r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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